8.1 维护与管理
8.1.1 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
8.1.2 应建立照明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专业人员负责照明维修和安全检查并做好维护记录,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照明运行;
2 应建立清洁光源、灯具的制度,根据标准规定的次数定期进行擦拭;
3 宜按照光源的寿命或点亮时间、维持平均照度,定期更换光源;
4 更换光源时,应采用与原设计或实际安装相同的光源,不得任意更换光源的主要性能参数。
8.1.3 重要大型建筑的主要场所的照明设施,应进行定期巡视和照度的检查测试。
8.2 实施与监督
8.2.1 程设计阶段,照明设计图应由设计单位按本标准自审、自查。
8.2.2 建筑装饰装修照明设计应按本标准审查。
8.2.3 施工阶段由工程监理机构按设计监理。
8.2.4 竣工验收阶段应按本标准规定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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