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为中国玻璃产业商业联合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产业玻璃、加工玻璃、玻璃机械、电子玻璃、微晶玻璃、轻工玻璃、工业玻璃、门窗玻璃、工艺玻璃等玻璃生产、流通、配套和应用类企业,以及有关的科研、设计、建筑门窗、幕墙等民营为主题的单位自愿组成,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在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行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行业调查,收集和整理行业的各种信息,向政府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行业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发挥中介作用,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及法规规定,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
(三) 组织起草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调理行业间的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
(四)开展经验交流、人才培训、举办展览等各种服务,向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指导会员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五)为会员企业和委托单位组织专家对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企业扩建改造、产品质量、经营管理等项目进行评价、论证、诊断、咨询等各项服务;
(六)参与制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向社会推荐名优产品,协助政府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七)发展同国外行业团体的联系,组织与国外民间性的交流与合作,在会员企业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以及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进行协调;
(八)组织行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维护产业合法权益;
(九)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承办政府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民营企业以及相关的科研机构和生产单位;
(四)产品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不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范围内;
(五)在玻璃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
(三)下发商会批准入会文件;
(四)发给会员证和铜牌并在商会媒体公示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免费邮送商会传媒刊物。
2、享有行业技术转让的返哺权。
3、享有优先技术援助和技术咨询。
4、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5、享有对商会的政务表决权和监督权。
6、享有行业信息的优先订购权和获知权。
7、享有行业利益在遇到侵害时优先保护权。
8、享有知识产权的行业维护权和法律援助权。
9、享有本商会媒体、网站、网刊的传媒特助价。
10、享有商会提供的贸易争端维护权及快速绿色通道。
11、享有商会组织的国内外各种商务活动的会员补贴价。
12、享有入、退会的自由权,但要按有关程序并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商会同盟决议,遵纪守法。
2、支持和接受商会的行业监督指导。
3、遵守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商会声誉。
4、同心协力,共建商会和谐家园,反对行业垄断。
5、准时提交商会提请的相关信息资料(互签保密协议)。
6、按时交纳会费,连续两年无故不交会费者视其自动退会。
7、秩序共维,诚信互动,各尽所能,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8、积极发展会员,用行动和实绩展示商会会员的高尚风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审定本商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不定期召开会长全体会议,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会长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会长出席方能生效,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但必须是在职领导,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和主持会长全体会议;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利息;
4. 政府资助;
5. 其它合法收入;
6.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X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