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原因
招标人缺乏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基本知识。绝大多数县级交通、水利、农业开发等部门没有设立招标机构,需要开展招标活动时,临时“拉夫充丁”。实际上,这些专业工程的主管局不具备招标条件,对《招标投标法》学习不多,研究较少;对招标的项目没有制作招标文件能力,虽对交通、水利、农业开发部门的示范文本进行一些摘录、充填,但因没有领会其精神实质而出现表述上的概述不全、前后矛盾,甚至规条款。另外,有些县的交通、水利、农业开发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文件没有个性特点,都是出自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一个版本,只是换换名词而已,结果让评标人在操作时“哑巴吃黄犁有苦难言”。
缺乏有效监督。问题的结症是裁判员与运动员不分。从调查的五个县来说,没有一个县的专业工程项目招标不是自己招标自己监督的。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谁在监督谁呢?局纪委在监督其顶头上司局党组领导人的活动是否合法时敢说话吗?能有多大效果呢?这对投标人能有说服力?至于检察、纪检、审计机关、农工部门参与开、评标监督,这只是一种的监督形式。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开标时有投标人代表参加,他们的监督比谁都认真,有谁能在他们面前明目张胆的“玩把戏”?在“你死我活”的竞争中,亲眼见到别人从自己的碗中“叼走了肥肉”,谁能不拼命?
投标人维权意识差。绝大多数投标人特别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没有中标成交的,虽心存疑团但不知缘由,只好自认倒霉,更主要原因是拿不起法律武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