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确定中标人。对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必须有合法的理由,才能否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或其项目经理因不良行为还在禁止投标期限内的;项目经理是其他企业挂靠在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或者其在业绩、证件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等等,并经法律赋予监督权的行政机关确认,才可否决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进入公示程序。
应增强建筑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让供应商知法、懂法,才能按法办事,才能增强维权意识。这就要求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建筑供应商的特点,开展一些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让他们学以致用。在内容上,除抓住《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纪念日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外,县级还要及早制订《政府采购目录》,并尽快实施到位;在形式上,县政府可以下发文件至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县电台、电视台、报社可开辟专版连续宣传,有关知识可以在网络传媒公开网常年挂网供人们查询;还可以组织力量在城镇闹市区醒目位置挂过街横幅营造声势;设立咨询台,散发宣传资料,赠送法律、法规汇编手册,接受广大群众询问或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不但要鼓励建筑供应商坚决向侵害自身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讨还公道,还要抓住典型,充分宣传,让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作为投标供应商要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招标人当澄清而不澄清、当解释而不解释、当复议而不复议等违法违规问题,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投诉、救济、诉讼,这样做非但不会影响中标,更有利于公平竞争。也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提高招投标的质量,快速促进县级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